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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雷竞技度计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0 20:07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业务需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黄以武先生、朱彩飞先生、吕韶阳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司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镇江公司”)预计2024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9,235万元,2023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未发生同类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与太阳能镇江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太阳能镇江公司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公司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太阳能镇江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非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与太阳能镇江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与其他相同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定价原则如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实际交易中的定价惯例,参照向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体订单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向关联人销售货物、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2种类型。付款及结算安排以具体协议为准。

  公司暂未与太阳能镇江公司就2024年度交易计划签署协议,后期将视实际业务需求签署。

  公司与太阳能镇江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太阳能镇江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太阳能镇江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与太阳能镇江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计划与太阳能镇江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22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经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将与中节能财务发生存款、结算、信贷等交易,其中贷款余额不超过12亿元,存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境内货币资金总额的50%;2023年末公司在中节能财务的实际贷款余额为87,845.47万元,存款余额为16,015.39万元;2023年度日均贷款余额为70,018.14万元,日均存款余额为16,980.91万元。

  预计2024年公司在中节能财务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5亿元,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境内货币资金总额的50%。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202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黄以武先生、朱彩飞先生、吕韶阳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股东黄以武先生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节能财务资产总额246.08亿元,负债总额207.17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8.90亿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5.81亿元,净利润1.91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节能财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二)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中节能财务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非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1)公司在中节能财务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中节能财务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中节能财务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经双方约定确立;

  (3)中节能财务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中节能财务未能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存款的,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对中节能财务应付公司的存款与公司在中节能财务的贷款进行抵消。

  (1)中节能财务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中节能财务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节能财务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节能财务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银团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中节能财务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等条件下公司在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公司与中节能财务的金融交易做出以下限制,公司应协助中节能财务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2)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中节能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

  (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中节能财务给予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与中节能财务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包含中节能财务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内容雷竞技、收费标准、交易限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公司与中节能财务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中节能财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相关关联交易会持续。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202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节能财务作为一家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中节能财务将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均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节能财务的金融合作业务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相关存款、贷款利率等费用公平、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与关联方烟台万海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海舟”)签订了有效期为三年的《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预计2023年度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万海舟发生包括委托加工、采购货物、销售货物、出租设备、销售燃料动力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3,000.00万元;2023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464.78万元。

  公司预计2024年度与万海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22,000万元。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与烟台万海舟化工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与万海舟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表格中如存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注:表格中如存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万润股份参股万海舟,持有万海舟35.00%的股权,公司委派1名高管担任万海舟的董事,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四)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万海舟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非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1、公司向万海舟采购货物。采购货物的定价方式为:若有公开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定价;若无公开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法确定价格;对于公司曾批量生产的初级中间体,采购价格在低于公司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关联方报价协商计价;对于公司未进行批量生产的初级中间体,以实验室或小试、中试数据为基础,按预计经营成本加成15%左右,同时参考关联方报价、协商计价。

  2、公司向万海舟销售原材料。公司以采购原材料的成本上浮5%左右的管理费作为向关联方销售原材料的售价,与关联方协商定价。

  3、公司向万海舟销售库存商品。销售库存商品的定价方式为:若有公开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定价;若无公开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法确定价格:根据生产成本提出报价,报价依据为生产成本加成15%左右,公司在报价基础上与其协商定价。

  4、公司委托万海舟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公司委托万海舟进行加氢业务,该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的一种,其定价原则与公司委托加工费的定价原则一致。加氢业务加工费定价具体原则为:公司根据加氢反应所需步骤、原材料、小试数据或中试数据为基础,在万海舟进行商业化试生产后,根据试生产成本提出报价,报价依据为试生产成本加成15%左右,公司在报价基础上与其协商定价。

  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与万海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包含业务合作基本内容、定价原则、运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保密等内容。公司与万海舟的上述销售、采购及提供委托加工等交易均由双方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和原则签订具体合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无市场公开价格或政府定价的,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与关联方协商定价,具体利润比例不超过行业同期平均利润水平。

  公司与万海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万海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会持续。公司与万海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与烟台万海舟化工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万海舟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且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万海舟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公司2023年年初根据销售产品情况所作的预计,符合当时市场的预期;由于2023年度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客户订单发生相应变化,相关业务未达预期,导致2023年度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发生相应变化,上述情况属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万海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雷竞技。《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期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雷竞技。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1、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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